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出台清洁取暖实施方案(2018—2021年)

  按照《北方地区清洁取暖规划(2017—2021年)》(发改能源〔2017〕2100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工信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住建厅、自然资源厅、市场监管局、银监局、证监局、能源局、新疆军区保障部、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等12个厅局,联合印发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洁取暖实施方案(2018—2021年)》。

  自治区清洁取暖实施方案预计2021年,全区总取暖建筑面积需求将达9.07亿平方米,较2017年新增取暖面积约2.27亿平方米,供热需求较大。热源建设目标:到2021年,全区清洁取暖面积达3.26亿平方米。热网建设目标:到2021年,全区新建及改造热网总长度达1050公里,其中一级热网290公里、二级热网760公里。节能建筑提升目标:2018—2021年,全区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国家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吐鲁番市、哈密市、昌吉州等城市新建居住建筑执行75%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节能建筑面积2.7亿平方米,其中城镇新建节能建筑及建筑节能改造2.2亿平方米、农村新建节能建筑及建筑节能改造约5000万平方米。

  下一步,我委将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做好相关政策统筹衔接,合力推进自治区清洁取暖工作。同时,督促各地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洁取暖实施方案(2018—2021年)》发展目标,认真谋划,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方案,建立信息报送机制,严格监督考核,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到2021年顺利完成既定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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