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关于加强城市区分布式供热管理的指导意见

  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加强城市区分布式供热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全文

  各城市区住建局、物业办,市住建委相关科室单位,相关企业:

  《关于加强城市区分布式供热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业经市政府审查同意,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2017年8月22日

  关于加强城市区分布式供热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生活需求,促进我市供热事业健康发展,在省市城市供热管理相关条例暂未出台之前,经调查研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依据

  一是以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持续打好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为遵循;二是以《洛阳市集中供热热源及热力管网建设规划(2014-2025)》和《洛阳市城市区域集中供热专项规划》(2015-2025)为支撑(以下合称《供热规划》);三是以《河南省2017年加快推进供热供暖实施方案》为指导。

  二、基本原则

  ——统一规划、有序发展的原则。充分发挥《供热规划》的战略引领和刚性控制作用,规范供热市场有序发展,避免重复浪费、群众利益受损。

  ——适度竞争、公众利益优先的原则。在政府引导下,多种供热方式适度竞争,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的选择、更实惠的价格、更优质的服务。

  ——集中供热优先、分布式供热补充的原则。选择热源时要遵循以热电联产为主,其它可再生能源及清洁能源为辅,燃气锅炉房作为调峰及备用热源的供热原则。供热信息网了解到在未实现集中供热的区域应加快集中供热管网延伸,优先发展集中供热,其余集中供热管网无法覆盖区域,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原则,积极引进新型清洁能源以分布式热源方式参与我市供热事业发展。

  三、工作要求

  (一)凡在洛阳市城市区内依法合规使用新型清洁能源从事分布式供热活动的企业,必需在市供热主管部门登记。开展供热项目建设,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取得施工许可。

  (二)凡在热力管网《供热规划》覆盖到的区域,原则上应采用集中供热。以下情形除外:

  1.区域内集中供热企业明确不参与供热的单位和小区。

  2.达到集中供热入网条件,业主提出供热申请两年内(起始时间以供热申请表签字为准),因集中供热企业原因未开工建设的单位和小区。

  3.非居民房屋建筑,产权所有人明确要求使用分布式供热,并向市供热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的。

  4.居民小区70%以上居民明确要求不使用市政管网集中供热,而使用分布式供热的,应提出书面申请和全体同意者的签名,并对签名的真实性负责。

  (三)凡在热力管网已覆盖或在《供热规划》中覆盖到的区域,新建小区应采用集中供热。已采用分布式供热的小区,开发企业应通过以下方式明确告知购房人,保证购房者有知情权和选择权。

  1.在房屋销售区域明显位置摆放或张贴“本小区未采用市政管网集中供热,而是采用天燃气(或其它清洁能源)分布式供热”的说明。

  2.在房屋销售合同附加条款中要有“本小区未采用市政管网集中供热,而是采用天燃气(或其它清洁能源)分布式供热”的条款,并要加黑注明。

  3.在本文件下发之前已预售的房屋,中国供热信息网了解到如具备集中供热条件,要再次征求业主意见并签字。如超过70%以上业主不同意使用分布式供热,需改为集中供热。

  4.使用分布式供热的小区今后若改为市政管网集中供热,按照新接入项目和集中供热企业相关规定办理。

  四、监管措施

  (一)加强分布式供热企业监管

  1.分布式供热企业未在市供热主管部门登记就从事供热行为的,列入建设市场黑名单,禁止在洛阳市范围内从事相关业务活动。处理结果在省住建厅网站和洛阳市级媒体上公布。

  2.分布式供热企业未经市供热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区内施工建设的,或未批先收取费用的,由市供热主管部门委托执法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规建设条款进行处罚,两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列入建设市场黑名单,禁止在洛阳市范围内从事相关业务活动。处理结果在省住建厅网站和洛阳市级媒体上公布。

  (二)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监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建居住小区时,未经市供热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与分布式供热企业签定供热建设协议。违反本条规定,建设主管部门将不进行竣工验收并责令开发企业进行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列入建设市场黑名单,禁止在洛阳市范围内从事相关业务活动。处理结果在省住建厅网站和洛阳市级媒体上公布。如涉嫌合同欺诈的,依法查处。

  (三)加强燃气经营企业管理

  燃气经营企业未经批准向分布式企业提供气源,依据《洛阳市燃气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四)加强施工质量的监管

  分布式供热建成后,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企业委托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对分布式供热系统和设备进行检测,合格后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企业组织参建各方在市供热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市供热主管部门通知燃气经营企业供气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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